脱硫用煤质颗粒活性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7701.1-1997
脱硫用煤质颗粒活性炭
代替GB/T 7701.1-87
Granular activated carbon form coal for desulfurization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脱硫用煤质颗粒活性炭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检验方法、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脱除煤气中的硫化氢及其他硫化物用的煤质颗粒活性炭。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7702.1-1997 煤质颗粒活性炭试验方法 水分的测定
GB/T 7702.2-1997 煤质颗粒活性炭试验方法 粒度的测定
GB/T 7702.3-1997 煤质颗粒活性炭试验方法 强度的测定
GB/T 7702.4-1997 煤质颗粒活性炭试验方法 装填密度的测定
GB/T 7702.14-1997 煤质颗粒活性炭试验方法 饱和硫容量的测定
GB/T 7702.16-1997 煤质颗粒活性炭试验方法 pH值的测定
GB/T 7702.20-1997 煤质颗粒活性炭试验方法 孔容积的测定
GB/T 7702.21-1997 煤质颗粒活性炭试验方法 比表面积的测定
GB/T 7702.22-1997 煤质颗粒活性炭试验方法 穿透硫容量的测定
3 技术要求
3.1 外观:暗黑色炭素物质,呈颗粒状。
3.2 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项 目 |
指标 |
优级品 |
一级品 |
合格品 |
孔容积,cm3/g |
≥0.60 |
比表面积,m2/g |
≥800 |
穿透硫容量mg/g |
实测 |
pH值 |
8~10 |
水分,% |
≤5.0 |
强度,% |
≤90 |
饱和硫容量,mg/g |
≥900 |
850~899 |
810~849 |
装填密度,g/L |
|
粒度,% |
>5.60mm |
≤5 |
2.50~5.60mm |
≥79 |
1.00~2.50mm |
≤15 |
<1.00mm |
≤1 |
注:用户对粒度有特殊要求时,可在订货时协商。 |
|
|
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4.2 型式检验
4.2.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者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材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c) 停产1年以上后恢复生产时;
d) 正常生产中的周期检验;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4.2.2 检验项目见表2。
表2 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型式检验 |
出厂检验 |
1 |
外观 |
√ |
√ |
2 |
孔容积 |
√ |
- |
3 |
比表面积 |
√ |
- |
4 |
穿透硫容量 |
√ |
- |
5 |
pH值 |
√ |
- |
6 |
水分 |
√ |
√ |
7 |
强度 |
√ |
√ |
8 |
饱和硫容量 |
√ |
√ |
9 |
装填密度 |
√ |
√ |
10 |
粒度 |
√ |
√ |
注:“√”为检验项目,“-”为免检验项目。 |
4.2.3 组批
4.2.3.1 给批规则
在同一制造厂,同一生产条件下,生产出来的产品,组成批量。
4.2.3.2 批量
每批产品的质量为5t。
4.2.4 抽样
4.2.4.1 抽样方案
抽样方案见表3。
表3 取样包装件数的确定(型式检验)
包装件数 |
抽取样品的包装件数 |
10~12 |
全部 |
100 |
14 |
200 |
18 |
250 |
19 |
4.2.4.2 抽样方法
用清洁无锈的取样针(见图1)顺着包装件中的对角方向插入向其深度四分之三处,抽取样品。
4.2.4.3 样品要求
4.2.4.4 每包装所抽取的样品不少于200g。将每包装抽取的样品混合在一起,并充分混匀,以四分法缩分样品,取500g装入清洁干燥的密闭容器中,进行检验,容器上粘贴标签,注明制造厂名,产品型号、批号、抽样日期。
4.2.5 判定规则
4.2.5.1 检验结果中有三项或三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时,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品。
4.2.5.2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二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时,应按表3的规定重新抽取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目检验,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品。
4.3 出厂检验
4.3.1 质量保证
制造厂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产品应由制造厂的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每一批出厂的产品应附有规定的质量合格证。
4.3.2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2。
4.3.3 组批
4.3.3.1 组批规则
按4.2.3.1执行。
4.3.3.2 批量
每批产品的质量为5t。经供需双方商定,批量也可多于或少于本标准的规定。
4.3.4 抽样
4.3.4.1 抽样方案
抽样方案见表4。
4.3.4.2 抽样方法
4.3.4.3 按4.2.3.2执行。
4.3.4.4 样品要求
每包装件所抽取的样品量不少于200g。将每包装件抽取的样品混合在一起,并充分混匀,以四分法缩分样品,取两份500g,各装入清洁干燥的密闭容器中,一份进行检验,另一份留存备检,样品的保贮期为1年。容器上粘贴标签,注明产品型号、批号、抽样日期。
4.3.5 判定规则
4.3.5.1 除重新抽取的样品数量按表4外,其他内容按4.2.5执行。
4.3.5.2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的判定有异议时,由仲裁方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和4.3.5.1规则进行仲裁检验和判定。
5 检验方法
5.1 外观检验:目视法。
5.2 孔容积的测定:按GB/T 7702.20。
5.3 比表面积的测定: 按GB/T 7702.21。
5.4 穿透硫容量的测定:按GB/T 7702.22。
5.5 pH值的测定:按GB/T 7702.16。
5.6 水分的测定:按GB/T 7702.1。
5.7 强度的测定:按GB/T 7702.3。
5.8 饱和硫容量的测定:按GB/T 7702.14。
5.9 装填密度的测定:按GB/T 7702.4。
5.10 粒度的测定:按GB/T 7702.2。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6.1.1 产品包装件外表面上标有产品标准编号、产品型号及名称,商标、级别、批号、奖惩、生产日期、制造厂名及防潮标志。
6.1.2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生产的产品,包装件上应有采标标志。
6.2 包装
用内衬塑料袋的编织袋铁桶、木桶包装,也可根据订货方要求包装。每个包装件的净重系列为:20、25、50、450、500kg。包装件应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合格证应注明产品政工师及名称、产品标准编号批号、级别、制造厂名、生产蜞,并加盖质检部门的检验印章。
6.3 运输
运输中应严格防潮,注意轻装轻卸,严禁抛掷,编织袋包装不得用铁钓拖运。
6.4 贮存
6.4.1 仓库应保持清洁、干燥。
6.4.2 在保管、存放时,包装件分批堆放,应有垫板,并与其他化工产品隔离存放。